基金会新闻 / COLUMN
联系我们 / CONTACT US
郑州市法律援助基金会

联系电话:0371-67885123 0371-67885111

地址:淮河路67号

邮编:450000

邮箱:zzsyzjj@sina.com

捐助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齐礼闫支行
4105 0167 2895 0000 0698

邮寄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淮河路67号

基金会新闻

王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18-04-11

二、  王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件类型】刑事附带民事

【案    由】王某人身损害赔偿

【指派单位】上街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  贾强律师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案件本身并不复杂,起因也很简单。不过涉案的双方都是在校学习的学生,案件发生是两名涉案学生就读于荥阳市三中,双方是该校八年级的同班同学。因为在平时学习中的琐事,涉案双方发生了口角,约定放学后以武力解决问题。2012年11月23日下午放学的路上,受援助人王某先动手对张某进行了击打,反抗中,被申请人张某随手掏出了随身携带的小刀向受援人王某挥去,小刀无意中直接扎到了受援人王某的颈动脉上,造成受援人颈动脉破裂,身体的血液大量流失,生命立即陷入危机。

     在急救车到达事故现场的时候,受援人王某已经失血过多,生命垂危。经诊断受援人为左颈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由于伤势严重致使受援人在抢救过程中数度丧失生命体征,在荥阳市人民医院紧急抢救后受援人又被送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经医护人员的抢救,受援人王某的生命虽然最终保住了,但其因脑部严重缺血造成了智力低下、四肢肌张力增高致四肢关节僵硬、重度运动障碍等症状,造成终生为完全的护理依赖。受援人王某的家人为了抢救王某花费了巨额医疗费和精力,家庭陷入严重的经济困难,而王某的家人为了让王某恢复基本的生活能力,还需要给王某进行康复治疗。康复治疗是一个漫长又花钱的过程,并且每次治疗都必须有家人陪同。在这样漫长的治疗过程中,王某的家属对被申请人张某及其家人产生了怨恨,一度恨不得想要致害人张某偿命。

     案件发生后,荥阳市公安机关迅速对案件进行了侦破,并确定了被告人确系在校生张某。在案件事实查清后,考虑到张某由于是在校的学生,办案机关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及张某学习的必要性对其进行了取保候审。在取保的过程中,由于对法律知识的欠缺,张某及其家人认为张某已经被取保候审,就不会再被羁押,错误的认为人已经放出来,不会再被关押,从而不再积极支付受援人的后续赔偿。

     面对致害人张某及其家人不配合的态度,受援人王某及其家人陷入更加焦躁的状态,一方面是受伤的王某需要大量的医疗费进行康复治疗,另一方面还要奔波于办案机关要求张某及其家人尽快支付赔偿费用,往返奔波中耗尽了王某家人的所有精力。后王某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了解情况后,告知王某的家人他的情况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因此,2014年3月初王某的父亲找到上街区办事处法律援助基金会志愿律师办公室要求提供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王某家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依法为王某提供法律援助并予受理,并指定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贾强律师承办本案件。

     贾强律师在接受指定后,详细研究了案情,通过对案件的分析,认为涉案的双方都有责任,且作为都是未成年人而且是在校学生,对自我和社会的认知能力都是有所限制的,他们和社会接触的少,即使犯罪其主观恶性也是不大的。并经了解在对王某的抢救过程中,被申请人张某的家人及时支付了将近三十万元的抢救费用,正是这笔抢救费用的及时支付,王某的生命才得以最终能抢救回来。因此贾强律师根据案情考虑,认为该案件是可以促使双方达成调解的。因为调解不仅可以减少双方之间的矛盾和对立,且受援人通过调解可以及时得到赔偿,所得到的赔款为受援人进行康复治疗,减轻受援人家庭的经济状况。

     确定了目标后,援助律师贾强就与受援人王某的父亲进行沟通,向王某的父亲分析了案情:即案件发生在学校的放学路上,双方都是未成年人,事情的起因是双方都有过错,先动手的是受援人王某,这些都是不容忽略的事实。如果司法程序追究责任,王某是有重大过错。这样即使对被申请人张某予以判处,刑期也不会过重,还会造成张某的家人抗拒的情绪,从而造成在赔偿款支付方面采取消极的态度,即使强制执行讨要回来的数额也很有限。假如我们表现的宽宏一点,以接受调解给对方出具谅解书减轻对方的刑事责任为条件,对方应该会接受并会积极筹措赔偿款项的。受援人王某的父亲表示对方能够及时支付赔偿款项就可以接受调解,并愿意配合工作,促使调解结案。依据这些材料贾强律师制作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对于诉状所要求的具体赔偿数额也同受援人的父亲进行了沟通,并考虑到调解中的拉锯过程,最终确定要求被申请人赔偿180万元。

     接受指定的时候,还在荥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由于该阶段并不在援助的范围内,但贾强律师为了能让王某及时得到赔偿,贾强律师及时将刑事附带民事诉状递交到了荥阳市人民检察院,并同办案的检察官进行了沟通,向其讲述了受援人王某的现状和王某家人现在的家庭情况,并通过沟通让荥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具体办案人员亲自来到上街区职工医院看到了受援人王某在康复过程中的现状。面对十几岁的少年犹如稚儿般的情况,荥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产生了极大的同情心,在律师的建议下,荥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为受援人申请了两万元的司法救济。并积极同张某的家人进行协调。

     检察院的工作人员通过多次协调,认为张某的家人对申请人王某的家人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为了尽快调解案件,贾强律师在检察院已经无法继续调解的情况下,建议改案件尽快移送荥阳市人民法院,在法院阶段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案件被移送到荥阳市人民法院后,贾强律师也同张某的家人进行了沟通,向其阐述了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如果张某的家人仍拒绝调解的情况下,张某有可能面临重新被羁押,如果积极赔偿王某就可以为其出具谅解书,在量刑时作为参考减轻其刑罚。但张某及其家人均没有放在心上仍态度消极。面对张某的家人仍不配合的态度,贾强律师建议王某的家人强烈要求荥阳市人民法院对张某予以刑事羁押。因为此时被申请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且民事赔偿部分迟迟不予赔付,并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及其家人有一定的主观故意,即有意识的拖延或拒绝支付应承担的赔付责任。在贾强律师的强烈建议下荥阳市人民法院将被申请人张某予以了刑事羁押。面对这样的情况,张某的父母最终联系了王某的家人,同意进行协商。在调解的过程中经反复商议,考虑到普通的家庭一下拿出数十万元确实有困难,受援人王某的家属同意对方分期支付,最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60万的赔偿协议。被申请人先期支付20万元的赔偿款项,剩余的40万元分五年支付完毕。在先期的20万元赔偿款支付到位后,受援人的父亲代受援人向被申请人出具了谅解书,法院依据受援人出具的谅解书将被申请人予以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案件达成协议后,对于受援人王某案件的后续问题,贾强律师也进行了处理,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结束后,针对王某的家人曾提到过王某投的有保险,但因为案件涉及了第三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保险公司不予赔偿。面对这种情况,虽然已经不在受援的范围内,但贾强律师考虑到王某的特殊情况,依然对保险所涉及的问题多次向王某的家人提供法律帮助,并为王某的家人整理相关的证据材料,查找案件所需的法律依据,最终使得王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进行了理赔。

【案件点评】

     首先,我们要从法律的角度去考虑问题。按照法律的规定可以为当事人取得判决书上确定的赔偿金额,但是判决书的判决体现在纸上,不是当事人已经拿到的赔偿款项。我们应从当事人的实际需要出发,了解当事人切身需要。本案中面对受援人家徒四壁的情况,已经无力再支付受援人的康复费用,那么能够及时得到赔偿款项为受援人治疗就是当务之急。

     其次,本案中被申请人有先期支付抢救费用的举动,这也为以后的调解打下了基础,毕竟当事人已经看到了对方的诚意,在对其分析调解的同时比较容易接受。了解对方的支付能力,尽量在对方能够承受的范围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第三,在办理案件的具体过程中要根据案件的进展改变策略,比如在本案中被申请人的家人面对已经取保候审的孩子就抱有侥幸的心理,借机打压赔偿数额的意图十分明显。针对这种情况,果断向法院提出要求对被申请予以羁押,以摧毁其家人的侥幸心理。

     第四、从刑事量刑的角度和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向法院据理力争,并明确表明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和受害人出具谅解书是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前提条件,且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受援人要求对其羁押也不是说羁押后不能再办理取保候审,只是促使双方尽快达成赔偿协议的一种手段。法院采信了代理人的建议促成了本案的调解。

     援助律师贾强对当事人家属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进行开导,通过长期沟通,受援人王某的家属在刚刚经历儿子从今往后都要在懵懵懂懂中度过的压抑情绪下勉强接受六十万元的赔偿数额。经办律师基于上述原因,不得不多次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大量耐心的劝说工作。最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赔偿60万的赔偿协议,并促使案件较为圆满地解决。

     第五、尽量全面解决案件后续问题。对于有些援助案件可能涉及到其他的后续或者其他法律关系的问题,援助律师在办理案件的时候应尽量一次性解决,不给受援人造成诉累。 

     案件看似已经得到解决,但隐含的是家长和学校及社会对未成年人监护上的漏洞值得深思。首先对于未成年人,尤其是青春期的男孩子如何形成正确的世界观和正确处理矛盾冲突是我们做监护人的职责。正确引导和适度监管是教育良策;其次作为学校,在该次事件中也是负有责任的,老师要求学生要进行实践课程,在上课时学校方面没有积极做出预防措施和方案。建议暑假期间接受社区的邀请向学生宣传法律知识,进行讲座。将该案件作为典型的案例,针对案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向学生进行了讲解,取得了比较好的宣传效果。


版权所有:郑州市法律援助基金会 地址:淮河路67号 备案号:豫ICP备16000990号 邮编:450000

官方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在线客服
手机扫码捐助